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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就《證券公司股權激勵約束機制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

    為規范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行為,推動證券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我會起草了《證券公司股權激勵約束機制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于2013年3月31日之前反饋至中國證監會。

      聯系方式:

      傳真:010-88061060

      電子信箱:xiezw@csrc.gov.cn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中國證監會機構監管部

      郵編:100033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三年三月十六日
     
      證券公司股權激勵約束機制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行為,推動證券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股權激勵,是指證券公司以本公司股權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第三條 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當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風險與收益相對稱的原則,兼顧相關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證券公司,可以實施股權激勵:
     ?。ㄒ唬┲卫斫Y構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組織健全、職責明確,外部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占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
     ?。ǘ┒聲O有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委員均為外部董事,且制度健全、運行規范;
     ?。ㄈ┖弦幑芾?、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ㄋ模┙⒘撕侠碛行У目冃Э己?、薪酬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
     ?。ㄎ澹┳罱?年沒有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罱?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五條 證券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可以是證券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整體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影響的核心業務人員和管理骨干,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ㄒ唬┈F任本公司獨立董事、監事的;
     ?。ǘ┳罱?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被監管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
     ?。ㄈ┳罱?年內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的;
     ?。ㄋ模?a>證券法》規定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第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事先制定的標準和程序,確定激勵對象的范圍和每一激勵對象獲授的權益。
      證券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分析激勵對象與證券公司業務或者業績的關聯程度,說明其作為激勵對象的合理性。
      第七條 證券公司的激勵對象可以采取設立信托計劃或者公司、合伙企業等方式持有證券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權或者股票期權。
      按照前款規定設立的信托計劃、公司、合伙企業(以下合稱直接持股方),只能參與股權激勵,不得從事其他活動。
      激勵對象或者直接持股方可以放棄按照第一款規定取得的股票期權,但不得轉讓、出質或者用于償還債務。
      第八條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解決激勵股權來源:
     ?。ㄒ唬┰鲑Y擴股;
     ?。ǘ┗刭彵竟竟蓹?;
     ?。ㄈ┓?、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公司回購本公司股權用于股權激勵的,回購的股權不得超過本公司總股本的5%,所回購的股權應當在1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第九條 證券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融資、融資擔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
      第十條 股權激勵計劃應當明確規定下列事項:
     ?。ㄒ唬┘顚ο蟮拇_定依據和激勵對象范圍;
     ?。ǘM授予的權益類型、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權來源、數量及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擬授予權益總量的比例;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者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擬授予權益總量的比例;
     ?。ㄈ┘罘绞?、對激勵股權的管理方式;
     ?。ㄋ模┕蓹嗉钣媱澋挠行?,限制性股權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和行權安排;
     ?。ㄎ澹┫拗菩怨蓹嗟氖谟鑳r格或者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顚ο蠡蛘咧苯映止煞将@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和程序;
     ?。ㄆ撸┕竞椭苯映止煞?、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ò耍┢渌匾马?。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出現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項或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的,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或者直接持股方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或者直接持股方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激勵對象出現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證券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當建立配套的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并由股東會確定,以績效考核指標作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行業比較指標、公司業績指標和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應當包括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充分反映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的要求。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或者激勵對象利用股權激勵計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信息誤導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 實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董事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并提交董事會審議。董事會在審議表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時,關聯董事應當回避。
      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于證券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證券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獨立意見。
      合規總監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出具合規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后,證券公司應當召開股東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在股東會上予以說明。
      股權激勵計劃應當經股東會特別決議批準。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股東會表決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后,應當將下列材料報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公司住所地證監局:
     ?。ㄒ唬┕蓶|會、董事會決議;
     ?。ǘ┕蓹嗉钣媱?;
     ?。ㄈ┳C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因實施股權激勵導致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報證監會或者公司住所地證監局批準。
      因實施股權激勵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不適用證監會關于證券公司股東資格條件的規定,但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因實施股權激勵導致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報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包括:
     ?。ㄒ唬﹫蟾嫫趦燃顚ο蟮姆秶?、人數;
     ?。ǘ﹫蟾嫫趦仁诔?、行使和失效的權益總額;
     ?。ㄈ┙刂翀蟾嫫谀├塾嬕咽诔龅形葱惺沟臋嘁婵傤~;
     ?。ㄋ模﹫蟾嫫趦仁谟鑳r格與行權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以及經調整后的最新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
     ?。ㄎ澹┮蚣顚ο蠡蛘咧苯映止煞叫袡嗨鸬墓杀咀儎忧闆r;
     ?。┕蓹嗉畹臅嬏幚矸椒?。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當符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金融機構股權激勵的規定。
      上市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當同時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規定。本規定與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兩者中更加嚴格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 釋義:
     ?。ㄒ唬┕善逼跈?,是指證券公司授予激勵對象或者直接持股方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
     ?。ǘ┫拗菩怨蓹?,是指證券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或者直接持股方,只有在激勵對象的工作年限或者績效考核情況等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時才可以轉讓的股權。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證券公司股權激勵約束機制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支持證券公司建立長期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增強創新發展的能力和動力,中國證監會研究起草了《證券公司股權激勵約束機制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F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目前,國內證券公司的薪酬管理機制還不健全,比較突出的問題是薪酬結構不合理,以現金性收入和短期激勵手段為主。這在實踐中暴露出了以下弊端:一是長期激勵不足,導致公司管理層和員工的利益與公司的長期利益關聯度不大,管理層和員工在日常經營中為了獲取高額績效薪酬,容易從事短期行為,忽視甚至損害公司的長遠利益;二是激勵手段單一,對核心崗位員工的激勵強度不夠,核心崗位員工為追求更高的薪酬而頻繁跳槽,導致公司甚至是行業的人才流失;三是各公司為吸引和留住人才,競相提高績效薪酬的水平,致使公司利潤大量流出,削弱了公司和行業的盈利能力。證券行業是智力密集型服務行業,人力資本是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目前證券公司薪酬結構存在的上述問題對證券公司核心競爭力的提高和證券行業的可持續發展都形成了制約。
      股權激勵,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權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股權激勵已被境外金融機構普遍采用,我國不少上市公司也已實施。實施股權激勵,使管理層和核心崗位員工直接或間接成為公司股東,從而在大股東和職業經營團隊之間建立起長期穩定的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機制,這對于證券公司有以下幾方面意義:一是能夠促使管理層和員工更加關注公司的長遠持續發展,而不僅僅將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財務指標上,從而減少公司短期行為,增強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二是有助于充分調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監督公司行為的積極性,從而強化內部約束機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三是公司無需現金支出,且可以相應減少支付給激勵對象的現金報酬,激勵對象行權時還能增加公司的資本金,因此,股權激勵能夠實現低成本的長期激勵,增強公司盈利能力;四是能夠強化激勵對象分享公司發展的價值回報的機制,增強激勵對象的歸屬感和公司的凝聚力,而行權期的設置又加大了激勵對象的離職成本,因而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人才,減少頻繁跳槽現象。
      為此,去年8月我會印發的《關于推進證券公司改革開放、創新發展的思路與措施》將探索長效激勵機制列為近期推進證券公司改革開放、創新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措施,明確提出,為支持證券公司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增強創新發展的動力和能力,在《證券法》相關條款修改之前,允許證券公司探索合法合規、長期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近期,出于自身發展和迎接市場開放挑戰的需要,一些證券公司也陸續提出了實施股權激勵的初步設想和計劃。
      因此,有必要研究出臺《管理規定》,以貫徹落實《關于推進證券公司改革開放、創新發展的思路與措施》的要求,規范、引導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
      二、主要內容
      《管理規定》共21條,主要對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當符合的要求、激勵對象的范圍、激勵方式、激勵股權來源、激勵計劃的內容、內部控制要求、實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等事項作了規定。
     ?。ㄒ唬╆P于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原則
      實施股權激勵,目的是在公司股東和職業經營團隊之間建立一種長期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機制。對于激勵對象來說,股權激勵既是激勵,也是約束。為了充分實現這一制度目標,《管理規定》明確要求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當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風險與收益相對稱的原則,兼顧相關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第3條)。
     ?。ǘ╆P于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當符合的要求
      《管理規定》規定了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當符合的審慎性要求:一是治理結構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組織健全、職責明確,外部董事占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二是董事會設有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委員均為外部董事,且制度健全、運行規范;三是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四是建立了合理有效的績效考核、薪酬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五是最近1年沒有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六是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第4條)。
      規定前4項要求,是考慮到存在董事會獨立性不夠、內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問題或內控不健全的公司,管理層有可能對董事會、股東會施加重大影響,進而影響股權激勵計劃的擬定和決策,從而通過設置過低的業績目標和行權價、授予過高比例的股權等方式獲取不合理的高收益,激勵對象也可能通過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獲得不當利益。為防止股權激勵成為激勵對象不當謀取私利的工具,有必要對實施股權激勵的證券公司提出更高的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要求。
      第5項、第6項要求是對實施股權激勵的證券公司的行為合規性要求,旨在督促證券公司規范經營。出于同樣的目的,《管理規定》還規定,證券公司出現不符合這兩項要求的情形的,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或直接持股方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或直接持股方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第11條)。
     ?。ㄈ╆P于激勵對象的范圍
      基于股權激勵的制度目標,激勵對象應當是證券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為此,《管理規定》規定,激勵對象可以是證券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整體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影響的核心業務人員和管理骨干,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事先制定的標準和程序,確定激勵對象的范圍和每一激勵對象獲授的權益。證券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分析激勵對象與證券公司業務或者業績的關聯程度,說明其作為激勵對象的合理性(第5條、第6條)。
      為確保證券公司獨立董事和監事的獨立性,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管理規定》規定,公司現任獨立董事和監事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第5條)。
      為激勵證券公司有關人員依法合規執業,《管理規定》規定,具有《證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或者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被監管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的員工不得成為激勵對象。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前述情形的,證券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第5條、第11條)。
     ?。ㄋ模╆P于激勵股權來源
      《管理規定》規定,證券公司可通過下列方式解決激勵股權來源:一是增資擴股;二是回購本公司股權;三是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根據《
    公司法》第143條有關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規定,《管理規定》規定,公司回購本公司股權用于股權激勵的,回購的股權不得超過本公司總股本的5%,所回購的股權應當在1年內轉讓或者注銷(第8條)。
     ?。ㄎ澹╆P于股權激勵的方式
      基于激勵對象持股方式的不同,證券公司股權激勵的方式可以區分為兩種:一是直接持股方式,激勵對象直接持有證券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權或股票期權;二是間接持股方式,激勵對象通過設立信托計劃或公司、合伙企業等方式持有證券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權或股票期權。
      《
    證券法》第43條規定,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根據該規定,上市證券公司不能采取直接持股方式實施股權激勵。在間接持股方式下,持有證券公司股票的主體是公司、合伙企業或信托公司,激勵對象作為公司股東、合伙人或者信托受益人享有公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信托受益權,并不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證券公司股票。因此,《管理規定》規定,證券公司可以采取間接持股方式實施股權激勵(第7條)。
      但根據《
    證券法》和我會的規定,非上市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未經我會核準,不得采取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股票,擬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不得違反證監會關于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規定;按照我會現行監管政策,激勵對象和公司股東合計超過200人的,將被認定為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上市的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不得采取信托持股方式。
     ?。╆P于內部控制的要求
      對激勵對象設置的業績考核指標如果不夠科學,比如僅以股票價格等市場指標或單一經營業績作為股權激勵的兌現條件,或者沒有和經營風險充分掛鉤,則無法準確評估激勵對象對公司的貢獻,也不能充分體現證券行業的特點和證券公司長遠發展的需要,股權激勵的效果將大打折扣,可能產生過度激勵或者約束不足的問題,反而鼓勵激勵對象從事過度冒險或違規行為。為此,《管理規定》規定,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當建立配套的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并由股東會確定,以績效考核指標作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冃Э己酥笜藨敯ㄐ袠I比較指標、公司業績指標和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應當包括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充分反映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的要求(第12條)。
      在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管理層為了獲取最大化的激勵收益,有更大的動機從事內幕交易、散布虛假信息、選擇性披露信息、利用信息優勢挑選減持時機、虛報營業收入和利潤、操縱會計報表和投資政策以操縱公司收入等違法或不當行為。為此,《管理規定》規定,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或者激勵對象利用股權激勵計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信息誤導等違法違規行為(第13條)。
     ?。ㄆ撸╆P于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為了充分發揮證券公司內部約束機制的作用,《管理規定》規定,證券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程序為:1、董事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并提交董事會審議,獨立董事根據自身職責發表獨立意見,合規總監出具合規審查意見;2、無關聯董事參加的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后提交股東會批準,公司監事會將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實的情況在股東會上予以說明;3、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會特別決議批準后,證券公司將相關材料報證監會備案,并抄報公司住所地證監局;4、因實施股權激勵導致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的,證券公司應當依法報證監會或公司住所地證監局批準;因實施股權激勵導致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的,證券公司應當依法報住所地證監局備案(第14條至第17條)。
      為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和約束作用,《管理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第18條)。
     ?。ò耍╆P于與其他有關規定的銜接
      考慮到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有和國有控股的金融企業或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關問題作了相應規定,我會也出臺了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專門規定,國有和國有控股的證券公司或上市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當遵守有關規定。為此,《管理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同時遵守有關規定,并明確《管理規定》與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兩者中更加嚴格的規定為準(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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