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英文譯名:TIANJIN ASSOCIATION OF MICRO-CREDIT。英文縮寫:TJAMC。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自愿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并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市金融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金融局〔2016〕75號)等文件,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宣傳職能。強化組織協調和服務,優化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環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高小額信貸從業人員素質,提升小額貸款公司整體形象,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天津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天津市河東區。
第二章 加強黨的建設
第六條 本協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接受上級黨組織市委市級機關工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七條 本協會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范、監督管理和規范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第八條 本協會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九條 本協會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本協會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一條 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
(二)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采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制定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推進小額貸款公司信用體系建設。
(四)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制止各種侵權行為,實施聯合制裁等措施,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參與政府部門有關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以及與會員權益相關的政策論證,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政策、立法和發展規劃等方面的建議。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妨礙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積極營造有利于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六)組織會員開展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七)接受會員的委托,協調與政府及有關部門之間的工作關系,落實有關行業發展政策、措施。
(八)建立和完善會員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九)組織、協調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接受會員單位的委托,承辦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培訓、繼續教育等工作,不斷推進提升行業專業水平。
(十)加強與銀行、保險、擔保等機構的溝通和協調,積極開展業務合作,拓寬小額貸款公司再融資的渠道。
(十一)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企業文化。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二條 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單位會員須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個人會員須為本行業內的專家、學者(即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六)在金融業和小額貸款公司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四條 本協會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經濟組織和專家、學者入會,所占比例不超過會員總數的20%。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材料:
(二)協會理事會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書后,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并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經協會理事會同意后,協會秘書處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會員資格。
(四)取得會員資格后,會員單位按標準繳納年度會費。
第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協會做出的處分有申訴權;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
(二)執行本協會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接受協會的咨詢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材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八)自覺遵守行約、行規,執行本協會的各項自律制度。
第十八條 單位會員應確定一名代表參加會員大會,行使會員權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書面形式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 每一單位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個人會員只享有選舉事項的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與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二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協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訂或修改本協會會費標準;
(六)審議決定協會的解散和清算等有關終止事項;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 章程的修改和廢止;
(二) 理事、監事、會長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 本協會的分立、合并與自行解散。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會長兼法定代表人侯選人;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和其他負責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協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十一)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七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負責人從常務理事中產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金融業和小額貸款公司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會長或秘書長至少有一人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罷免程序
(一)本協會罷免法定代表人須由會員大會做出決議,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會員大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由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并推選一名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或聯名提議人應為已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人員;由理事會提議的,該提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決議須由2/3以上到會會員表決通過,形成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員全體簽名;
(二)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會員大會會議紀要以書面形式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社會團體須以書面送達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擬任法定代表人根據會員大會決議簽署。社會團體應以書面形式說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書面證明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按相關要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2年以上,熟悉本行業情況,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在行業內有較高的威信和相應的組織能力;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設監事 5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本協會理事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四十條 監事、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切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應依據《天津市社會組織人民調解(暫行)辦法》,建立社會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本協會內部矛盾糾紛進行調解。
第六章 誠信自律建設與信息公開
第四十三條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社會組織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加強組織機構建設。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有關事宜。通過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長效機制,促進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活動的規范化。按照法律、法規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提升社會組織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
第四十五條 嚴格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托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簽定勞動合同并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由理事會提出。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0年05月29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